答:可以。根据《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》第二十六条规定: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支付其期间的工资:(一)在事假期间的;(二)无正当理由未提供劳动的;(三)由于劳动者本人的原因中止劳动合同的。